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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截止时间: | 联系人: | 胡园红 | 联系电话: | 18020226761 | |
联系邮箱: | 1370506591@qq.com |
金湖县航空产业园二期工程围挡广告布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时 间: 2020 年 11 月 13 日
目 录
工程地址:淮安市金湖县万庄村
招标范围:金湖航空产业园二期围挡广告布工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承包范围、法人身份证明、开户行许可证等并加盖公章作为附件。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西路59号牧浦街中南谷创新中心11层
联系人:胡园红 电话:18020226761 电子邮箱:1370506591@qq.com
获取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西路59号牧浦街中南谷创新中心11层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 10:00前,投标人应于此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西路59号牧浦街中南谷创新中心11层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迟到的标书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胡园红 电话:18020226761 电子邮箱:1370506591@qq.com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1 | 工程名称 | 金湖县航空产业园二期工程围挡广告布工程 |
2 | 工程地址 | 淮安市金湖县万庄村 |
3 | 招标人 | 名称: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西路59号牧浦街中南谷创新中心11层 联系人:胡园红 电话:18020226761 电子邮箱:1370506591@qq.com |
4 | 招标范围 | 金湖航空产业园二期围挡广告布工程。(详见招标公告)。 |
5 | 工期要求 | 计划工期: 3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20 年 11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0 年 11 月 30 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的开工令为准,具体时间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度要求进行修正。 |
6 | 工程质量要求 | 合格,满足国家、行业、工程所在省市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等规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要求。 |
7 | 招标控制价 | 无 |
8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施工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2)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该工程施工要求。 (3)投标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任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在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引起的合同终止、纠纷、争议、仲裁或诉讼记录,或重大质量、环境、安全问题等情况。 |
9 | 现场踏勘 | 本项目不组织集中现场踏勘,如有需要,请自行踏勘。 |
10 | 投标预备会 | 如有需要,将由招标人另行通知。 |
11 | 招标文件出售 | 每份招标文件RMB 200 元,投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地点购买招标文件,并且每个投标人只限购买一份,招标人将开具相应收据。 |
12 | 招标文件的澄清 | 投标人的质疑资料提交时间: 2020 年 11 月 27 日, 联系人:胡园红 电话:18020226761 电子邮箱:1370506591@qq.com |
13 | 投标文件 | 技术标: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经济标: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经济标: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电子标书:投保文件U盘1份(单独密封电子版内容应与纸质版相同)。 每册采用A4页幅,左侧书本式方式胶装装订。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10:00 |
14 | 投标担保 | 投标担保采用保证金形式,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汇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及账号,必须自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并说明“金湖县航空产业园二期工程广告布工程投标保证金”; 投标担保金额为:RMB 2000元;履约保证金:RMB 3000元(叁仟元); 招标单位接收账号: 户名: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32001596338052502692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珍珠桥支行 说明:招标1370506591@qq.com |
15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西路59号牧浦街中南谷创新中心11层 开标时间: 2020年11月30日10:00 |
16 | 特别说明 | (1)本招标技术要求如出现两个标准或规范不相符合时,按最高标准或以招标人要求为依据执行,且所有标准采用合同生效之日起的最新标准。 (2)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在招标人,若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内容,投标人须在开标以前通过澄清的方式获得招标人的解释,否则以招标人的解释意见为准。 |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2.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3.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六)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b. 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c. 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或者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
1.4 踏勘现场
1.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风险由投标人自理。
1.4.2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自行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1.4.3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以及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推论和决策负责。
1.4.4 无论投标人是否进行现场踏勘,将被认为已经对本工程的总体施工情况、工作难度、条件及当地的有关情况获得了解,并应认为投标人已经充分了解并在投标文件中包含了中标后自身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和义务。
1.5 投标预备会
1.5.1 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投标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出席投标预备会。
1.5.2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1.5.3 投标人应在投标预备会召开之前24小时,将要求回答的问题以盖投标人公章的函件方式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据此在会上作出澄清和解答,会后以会议纪要文件形式,将其正式书面答复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会议纪要后,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确认收悉。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投标人已确认收到。
1.6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招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相关费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8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9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0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内容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由招标人通过邮箱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疑问的来源。如果澄清和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获取澄清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未按澄清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有可能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⑴投标函;
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⑶投标保证金;
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⑸施工组织设计;
⑹项目管理机构;
⑺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⑻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审查的)辅助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审查的);
⑼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四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在途时间,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账户并办结到帐确认手续。投标单位打印出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作为保证金缴纳证明以备查验。编制投标文件时,将确认函扫描件编入标书相应位置。
3.4.2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按相关规定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手册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
3.5.2 “项目负责人资料表”应附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证、养老保险证明等材料,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及获奖情况表(包括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材料,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上述条款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信用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书、职称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证、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从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用库中选择相应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
3.5.5 “资格审查其他材料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1.4.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的要求,从投标人企业资料自建库中选择相应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
3.5.6 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信用库和企业资料自建库中的材料,确保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承诺书等处加盖投标单位印章。
4.1 投标文件的签章和加密
4.1.1 潜在投标人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13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4.3.2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和递交。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本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宣布开标纪律;
(3)公布投标人名称并检查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有效性和加密状况;
(4)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随机抽取相关评标系数(如需要);
(5)投标人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其投标文件;
(6)对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二次解密,当众开标。
(7)当众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检查前附表要求参加开标会相关人员的到会情况;
(8)开标结束。
5.3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2、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3、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
4、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2“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要求”参加开标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在投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成功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新招标的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土木集团经营核算部招投标中心投诉,电话:010-84822882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名章并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规定的内容和顺序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1.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类似工程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1.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权利义务 |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五章“合同条款和格式”的相关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投标价格 | 不高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2款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3.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权重 0.05; 项目管理机构:权重 0.1 ; 投标报价: 权重 0.83; 其他评分因素:权重 0.02。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3.2.2(1) | 施工组织设计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 总分100分,按照评分因素明细进行综合评分,并作出相关书面说明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
文明施工环保措施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
劳动力及资源配备计划 | |||
成品保护及现场管理 | |||
3.2.2(2) | 项目管理机构 | 项目经理资格(50分) | 满足或高于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
技术负责人资格(50分) | 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 | ||
3.2.2(3)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100分) | 按照各投标单位报价与我司测算价格对比进行评分 |
3.2.2(4) | 其他因素 | 招标人综合考评 (100分) | 综合考评分(考评分优秀100分、良80分、合格60分),根据招标人对项目经理业绩考察后作出评价。 |
条款号 | |||
3.2.3 | 废标条件 | 详见本章附件A:废标条件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应以抽签方式确定。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标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评标准备
3.1.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3.1.2 招标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与评标有关的工程项目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得带有不公正、影响或排斥某些投标人的情况。
3.1.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研读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应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但澄清、说明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3.2初步评审
3.2.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一。
3.2.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使用附表二记录评审结果。
3.2.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三记录评审结果。
3.3 详细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3.2.2款规定的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使用附表四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3.2 投标人得分=A+B+C+D+E。
3.3.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时明显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 评标结果
3.5.1 除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投标人名称 | ||||
2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
3 | 投标文件格式 | ||||
4 | 报价唯一 | ||||
评审结论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以上标准其中有一项不符合,则视为资格不合格。符合合格标准条件的在相应表格处划“√”,不符合条件的划“×”。
附表二: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有效的证明材料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 |||||
2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 | |||||
3 | 资质证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 |||||
4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 |||||
5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提供能满足相应要求工程业绩资料 | |||||
6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企业和项目经理均为处于禁止投标期限内的书面承诺 | |||||
7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有效安全合格证,以及未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承诺书 | |||||
8 | 其他要求 | 技术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职称证书原件,以及未在其他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的承诺书 | ||||
评 审 结 论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以上标准其中有一项不符合,则视为资格不合格。符合合格标准条件的在相应表格处划“√”,不符合条件的划“×”。
附件三:响应性评审记录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投标内容 | ||||
2 | 工期 | ||||
3 | 工程质量 | ||||
4 | 投标保证金 | ||||
5 | 权利义务 | ||||
6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7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
8 | 投标价格 | ||||
评审结论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以上标准其中有一项不符合,则视为资格不合格。符合合格标准条件的在相应表格处划“√”,不符合条件的划“×”。
附件四: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评审项目 | 通过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 通过打√,否则打×;8项内容均通过评审得100分;未通过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综合打分,若缺少项目按废标处理,并作书面说明。 | ||||
2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
3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
4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
5 | 文明施工环保措施 | |||||
6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
7 | 劳动力及资源配备计划 | |||||
8 | 成品保护及现场管理 | |||||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 ||||||
未通过评审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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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年 月 日